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谨防“集体犯规”

2001-03-27 来源:光明日报 赵庆宇 范者元 我有话说

最近一个时期以来,各级纪检、监察部门在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,“集体犯规”的“窝案”呈上升势头。为数不少的案件,一查处起来往往会发现与整个领导干部班子成员都有关联。据南方某省的一项统计,在去年该省纪检部门审查的党政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,集体违纪的占了49.5%以上。

领导干部集体违纪案件数量的升高,究其原因,不外乎是:法不责众,思想在作怪。有的人以为,决定是集体作出的,今后即使上面追查下来,责任由集体承担,个人也不需要承担具体责任;班子“集体犯规”,违纪行为是集体研究的,而且班子成员都得到了好处,知情者个个有份,大家都是“利益共同体”,因而也就不会发生你告我、我揭发你的“内讧”;班子中个别成员虽然不想参与违纪,但考虑到自己今后可能被孤立,被排斥出领导集体,不得不违心地参与违纪,也成了集体违纪中的一员。

集体违纪,其危害性比某一个领导干部违纪更大。班子集体违纪,不仅案值一般比较大,而且影响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的全局工作,因此,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危害更大,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更坏。因为知情者都是违纪行为的受益者,他们一般不会自动告发,即使是由于其他人揭发而被发现,他们仍容易形成攻守同盟,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取证比较困难,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和成本。

领导班子“集体犯规”,是新形势下权力腐败中出现的新情况。各级纪检、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,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,对集体违纪案件除了对所有当事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外,主要负责人也要进行法律制裁;另一方面,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机制,将监督的“关口”前移。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,将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。同时,也使那些怀有“法不责众”侥幸心理的人清醒地看到,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只要犯了罪,不论是个人行为,还是集体行为,当事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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